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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

  实行“总挂总提”和“酬利挂钩”的企业具体分别按沪税政二(1992)118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46页)和沪税政二(1988)94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第1039页)文件办理,但原规定由定比办法现改为环比办法;对实行计税工资标准总额与销售实物量挂钩的企业,除浮动系数外,应按照沪税政二(1989)42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092页)文件办理。
  3、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仍按沪税政二(1992)156号文件(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30页)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原规定在当年底前由各区、县税务(分)局税政科审核后上报市税务局核批。
  4、实行本条办法的企业,可对上年度各单项税前奖金,核入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各单项税前奖金包括利奖挂钩奖金、内部实行计件工资分配的奖金、出口创汇奖、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加班工资、原材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奖、税利增长奖等等,从1993年起一律停止税前提取单项奖金的办法。
  5、实行本条办法的企业,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选择一种办法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当年度内不得变动,若有特殊情况发生变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若企业在当年度中途退出本条办法的企业或在当年度6月底前未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其以后两年内一律改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或按企业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办理。
  6、企业试行其它效益工资办法作为计税工资标准的,均需在试点时由区、县税务(分)局报市税务局确定。
  二、实行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
  凡不实行本通知第一条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组成包括市税务局规定的上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奖金、津贴和补贴(除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费、高温清凉费、人防费、有毒有害补贴和中、夜班津贴外)、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一切收入。每年度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由市税务局在每年度7月1日发文公布,从1993年起实行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税前相应停止一切单项奖金的办法。1993年度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为:
  1、对从事一般行业的城镇企业为3840元,乡镇集体企业为3060元。
  2、对从事打包、托运、装卸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出租汽车等特殊行业和强劳动行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为4200元,乡镇集体企业为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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