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3]44号)
为理顺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分配关系,规范各类集体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标准,完善本市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办法,正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当年度已在成本费用中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按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均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0号《
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第
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实行的几种办法的实际情况,将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采取工资总额与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计税工资标准。
(一)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企业
凡符合工资总额实际增长率不超过实现税利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不超过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且当年度劳动生产率高于上年条件的企业:
计税工资标准=上年核定计税工资标准总额×(1+市劳动部门公布生活费价格增长增资率±当年度实现税利净增减率)
公式中税利的利是指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加国家规定单项免税留利,上年核定计税工资标准总额是指上年经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后的计税工资标准总额(下同)。
(二)实行效益工资办法的企业
从1993年起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与效益挂钩浮动的比例由企业在1:1内自主确定。
1、实行人均效益工资的企业:
计税工资标准=[上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1±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增减率×浮动比例)+市劳动部门规定人均当年计划物价增资额]×当年职工平均人数
2、实行增(减)人不增(减)资“总挂总提”和“酬利挂钩”的企业:
凡符合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占上年实现税利总额或酬利挂钩毛利额的比例低于70%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款办法办理。
(1)“总挂总提”计税工资标准=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当年实现税利增减额×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占上年实现税利总额的比例×浮动系数)+市劳动部门规定当年计划物价增资总额
(2)“酬利挂钩”计税工资标准=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当年毛利增减额×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占上年酬利挂钩毛利额的比例×浮动系数)+市劳动部门当年计划物价增资总额+市税务局规定可调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