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开发经营单位申请核准预售商品房时,拆迁安置责任尚未了结,还应提交拆迁安置合同履行的担保公证书副本,或提交拆迁安置费已纳入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证明。
四、关于核准单位
商品房预售是经营行为,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根据《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暂行办法》第
二十二条、
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应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建设部的规定也是如此。因此,《通告》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经过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准,签订的预售合同必须送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由交易管理部门监督实施。但鉴于我市两城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由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花溪、乌当等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由当地政府的房地产交易机构负责,业务上由我局监督、检查、指导管理,所以,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市、区是一致的,统一的,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交易管理体系,所以《通告》规定预售商品房由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条件的核准,实际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这一监督工作,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单独完成。因此,除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外,还要有其他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如第一条中涉及的部门那样。此外,也需要建立开发经营单位进行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社会监督
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社会监督,《通告》规定了三条措施:
1.商品房预售实施时必须在规定场所悬挂《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制作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许可证号;
3.预售房产的核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这三条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保障购买方的合法权益,为购买方提供可信性和真实性参考,提高出售方的经营透明度;同时也为房地产的公平交易和开发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必要的环境。这三条措施,不仅是对开发经营单位的监督措施,也是对交易管理部门的监督措施,为搞好社会监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购买者作好咨询、查阅服务;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为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开发经营单位制作预售广告和说明书;中介服务单位和经纪人也不得为其介绍、代办或代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