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设部等一部三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中国建设报1993年8月14日)
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5.省建设厅等一厅两局《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黔城房产发[1993]102号)
6.
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建房[1993]368号)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按以下要求办理:
第一个条件,由开发经营单位提交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的两证及附图(复印件),以及建设部门发给的《建筑施工执照》复印件;
第二个条件,由市开发办核实开发经营单位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并在《贵阳市商品房预售申请书》上盖章予以证明;
第三个条件,预售计划和销售对象,由开发经营单位直接提交交易管理部门。
预售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设计平面图(分层);
2.预售部位和设计用途;
3.拆迁户的安置情况,价格及价格制定的依据;
4.买方付款方式(分期或一次付款)
预售对象是指内销还是外销。外销的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以下之一文件:
1.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已规定外销的出让合同副本;
2.项目立项时已被批准向境外销售的批文;
3.经市人民政府特别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文。
第四个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6号文件精神,开发经营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按开发商品房总面积的20%向政府提供微利住宅房屋。结合我市情况,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将其20%的比例改为10%,同时,这部分微利住宅房由市房改办向开发经营单位统一预购,统一出售办法,售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职工。因此,开发经营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房时,应预留出这部分房屋,并将具体位置、套型及面积的图纸、资料提交给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有关预售的办理,按本《通告》第四条执行。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其住宅商品房屋,也应按上述原则和比例,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政府提供微利住宅房源。
开发经营单位提供的微利住宅房屋,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划出一部分用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房源。
第五个条件,由开发经营单位提交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监督的方案,附委托监督机构的证明,监督机构应在预售申请书专栏上签章。监督机构可以是建设开户银行,也可以是已注册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