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1993年10月9日)
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贵阳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执照》;
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3.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
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商品房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以微利价提供给政府的住宅房已预留出(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折合住宅房计算);
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具备上列条件预售商品房,须事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核准、登记,经核准领取《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预售。
预售的房产在两城区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核准、登记;预售的房产在花溪、乌当、白云区的,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
三、经核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实施预售时,应将《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预售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房产购买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持合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预售房产的核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五、凡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另行出售或者出租、抵押。房产购买人需要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预售房产交付使用三个月内,购销双方应持预售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七、本通告发布前已预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产,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本通告的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办核准、登记手续。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房产购买人,不按本通告规定预售、转让、出租、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本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