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严禁拖拉机从事客运。
拖拉机挂车不准载人,但经农机监理机关核准,可附载押运、装卸或教练人员1至5人。
拖拉机挂车装载货物应当均衡,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章 驾驶员操作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须经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应服从农机监理机关的安排,参加乡镇农机安全联组,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转籍,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必须按农机监理机关的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拖拉机;
(三)拖拉机下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四)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安全性能不可靠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用溜坡或进气管道注入汽油等非正常方式起动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运转时,不准移位和卸挂传动带,操作员不得离开运转中的农业机械。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派人协助处理。
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行驶发生未涉及汽车等机动车辆的事故,或在田间、场院发生的作业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处理;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4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400元以上4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