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n——职工离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缴费工资。
C1、C2……Cn——职工离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N——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年限(若Cn为C5,则N为5)
第五条 职工缴费年限的计算: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在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汁发基本养老金时,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缴费年限。职工离退休时缴费年限尾数满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的职工,离退休时仍然保诗其荣誉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工人技师)的职工,其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在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增加社会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全国劳动模范增加10%;
省、市劳动模范增加5%;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工人技师)增加5%。
第七条 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五年的职工,社会性养老金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规定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职工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家原规定标准(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末基本工资为依据)计发的离退休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其增加幅度,一九九四年不得超过10%,一九九五年不得超过15%,一九九六年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不满五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备种物价补贴,离退休后仍按规定发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职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增长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金额并入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