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大政发[1993]85号 1993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实施《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参照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大连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年限满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
第四条 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用职工本人每年的缴费工资(指企业和职工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除以对应年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对连续工龄超过五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从职工离退休上一年起向前计算五年),得出平均指数;用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市月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公式:S=C1/12N×(X1/C1十X2/C2十X3/C3十……十X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