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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
售房款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沪房改办发[1994]第48号 1994年1月1日)


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根据沪府发[1994]19号文和沪房改办42号文以及沪房经第1099号文,为加强直管公房售房款的统一归集与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工作,现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如下:
  1、经房管部门审核应收取的直管公房购房款应由购房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缴纳。购房人交来的购房款、维修基金和购房手续费,应由经办银行复核无误后缴入售房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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