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
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沪土发[1993]129号、沪农[1993]第180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物价指数的上扬,粮油价格的放开,一九九0年十月五日市土地管理局、市农业局制定的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需作调整。根据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农业局制定”的规定,结合当前征地和物价上扬的实际情况,经测算调整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