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3]67号 1993年9月16日)
现将《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建立、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生产、销售、维修、出租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故意编制的,能够修改、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能自我复制,并能通过计算机媒体或网络等途径传播的代码。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计算机系统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所属的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承担。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建立、使用计算机系统的部门、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规章;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审查、登记和备案等手续,并做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计算机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