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和估价事务所资质等级标准
(豫建房〔1993〕43号 1993年10月11日 河南省建设厅)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内所有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和估价事务所(以下简称估价单位)。
二、估价单位分为一、二、三级。
三、一级估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估价单位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微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
(三)有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2名以上(或3名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实践四年以上的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项业务程序都实现目标管理和规范化管理。
(五)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8年以上。
(六)独立承担过5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并连续四年无严重估价失误。
四、二级估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估价单位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好的办公设备。
(三)有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1名以上(或3名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实践二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
(四)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责任制和业务程序,实现目标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有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5年以上。
(六)独立承担过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估价业务。连续3年无严重估价失误。
五、三级房地产估价单位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
(一)估价单位有评估人员3人以上,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一年以上从事房地产估价的经历。
六、对成立不到一年的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和估价事务所,可向省建设厅申报临时评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