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询问笔录和证实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询问量,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在场,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向被询问人交待权利和义务;制作询问笔录应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制作询问笔录须使用规范的文书用纸,并按所列项目填写,不得遗漏。
(三)制作询问笔录应全面、准确、简明地反映被询问人叙述的主要内容。
(四)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被询问人补充或改正。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没有错误后,应签名或盖章。询问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五)询问笔录和证实材料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碳素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书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第二十一条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面、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二)载明现场名称和勘验起止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勘验人、见证人、当事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勘验现场需制作现场示意图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方位,使用统一的符号和标志。
(二)与现场勘验笔录相一致。
(三)标明图例、比例尺、绘制时间和绘制人及复核人姓名。
勘验现场需拍照的,应反映现场的全貌。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标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作到程序合法。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按《本溪市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程序的规定和《本溪市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制度。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立案的,须作出书面请示,并填写《立案呈报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