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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
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税一[1994]4号 1994年1月12日)
各区县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市局稽征处、涉外处:
现将省税务局(93)鲁税一字566号文“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六个区为500元,三个县为3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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