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细则》第
十条中所称“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系指将企业或一项经营业务的整体经营权租赁或承包给他人,并由承租或承包人自负盈亏,不包括企业对其内部成员实行单项经营指标考核的“企业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
三、本市固定业户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其应纳营业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其设在外地从事运输业务的计算盈亏单位在外地缴纳的营业税,可凭合法完税凭证,在本市申报其全部应纳营业税税款时,允许抵扣。
对外埠在京设立从事运输业务的计算盈亏单位,其从事上述运输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由该单位向本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四、《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中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确定为5%。
五、《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中所称“国家外汇牌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月1日公布的人民币对各有关外国货币交易的中间价认定。
六、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七、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照顾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