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我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15号 1994年1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有关社会团体:
根据
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精神,为区分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概念,促进职业介绍中介服务组织体系的发展,现就规范我市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原劳务市场服务机构名称做如下变更:
“北京市劳动交流中心”改称为:“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各区、县劳动局开办的原劳务市场机构改称为:“××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由社会团体和街道一级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改称为:“职业介绍所”。
三、属于各行业开办的原劳务市场服务机构改称为:“职工交流服务中心”,建筑行业开办的原劳务市场改称为:“建筑业劳动力调剂服务中心”。
四、属于从事专业性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在职业介绍所前冠以专业名称如:“家庭服务员职业介绍所”、“新闻人才职业介绍所”等。
五、凡经市劳动局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请于1994年2月28日前,到市劳动局办理变更名称和核发新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市劳动局将取消其开办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