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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9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几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缴的所得税是分月预缴还是分季预缴,在《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未下达之前,暂按去年的实际预缴办法办理。
  二、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减按27%或18%税率征税问题,在预征时将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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