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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
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行[1994]173号 1994年2月16日)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市级公检法司部门,向财政部申请专项经费时,须经市财政局联合提出专题申请报告,分别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
  2.公检法司部门对财政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并将执行情况、效益考核情况,按通知要求报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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