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公司(雇主)采用包税的外籍个人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29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有些单位询问,关于外籍个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征税时应如何换算成含税所得额计算征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不含税所得额=月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800+32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累进级距换算表相应改变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不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 10 25
1825元的部分
3 超过2000元至 超过1825元至 15 125
5000元的部分 4375元的部分
4 超过5000元至 超过4375元至 20 375
20000元的部分 16375元的部分
5 超过20000元至 超过16375元至 25 1375
40000元的部分 31375元的部分
6 超过40000元至 超过31375元至 30 3375
60000元的部分 45375元的部分
7 超过60000元至 超过45375元至 35 6375
80000元的部分 58375元的部分
8 超过80000元至 超过58375元至 40 10375
100000元的部分 70375元的部分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如有外籍纳税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你局可依照前列公式和上述换算表,计算征税。
举例:
其企业外籍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58000元,由企业银行支付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前列公式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58000-(800+3200)=54000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外籍个人适用税率的最高一级为不含税所得额的第7级,税率为35%,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