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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1993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住房资金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1、财政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等资金;
  2、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部分;
  3、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回收的资金;
  4、按规定留成的住宅建设中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可提取的部分;
  5、城市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等资金;
  2、自收自支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
  3、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5、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
  第五条 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自有资金;
  2、原有的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3、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5、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
  第六条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
  1、职工住房公积金;
  2、个人用于住房储蓄的资金;
  3、个人购买的住房债券和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4、个人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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