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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计商字[1993]第1903号 1993年12月9日)


各区、县计委、劳动局、经贸委、体改委(办)、人事局、科干局建委、各专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城市信用合作联社、税务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分局)、及市属各局、总公司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十个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望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以安置就业,平抑失业的新兴企业,纳入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经济、产业和行业发展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劳服企业的发展。
  二、为解决发展劳服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服企业,银行、特别是城市信用社在贷款上优先支持我市劳服企业的发展。
  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对符合条件可以开办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城市信用社。
  三、为加强我市税收管理,确保切实执行有关政策,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富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市经贸部门积极帮助有条件的劳服企业申报、办理自营进出口自主权。
  五、主办单位为安置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应以闲置和可能腾出的资金、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尽可能地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岗位。
  主办单位提供的资金、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其产权关系不变,并有偿使用。
  六、这次机构改革分流出国家机关的人员,到劳服企业工作的,可以参加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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