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设施维修费。公共设施系指各类结构的道路、下水道、绿化、水电房、路灯、垃圾桶、公共厕所、公共电视天线等,住户可按建筑面积缴交费用。住户的建筑面积(以下同)不包括公共走廊、公共楼梯及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2.卫生费。卫生费系指定期清理各住户集中堆放的垃圾、打扫道路和公共场所等的费用。各住户可按建筑面积缴交卫生费用。
3.保安费。保安费系指保安人员为小区值班、巡逻、维护秩序等工作的费用,可按各住户的建筑面积缴交保安费。
4.水电费。原则上,水、电设施应由各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住户可直接向各专业部门缴交水、电费用;在各专业部门尚未接管小区的情况下,可由管理处代办,即由管理处按总表读数向各专业部门统一缴交各用户的水、电费用,然后管理处再按各用户的水、电表读数收取,其损失部分以各用户水、电表读数为依据分摊负担。
5.车辆保管费。住宅小区内居民的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等应停放在车棚里或在管理处指定的停放点停放,组织专人看管。凡在管理区里停放各种车辆,都必须按规定标准缴交车辆保管费。
6.综合服务管理费。系指各项服务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行政人员工资及其他有关费用,用户可按建筑面积缴交其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主要来源
1.各建设单位划拨的管理基金;
2.住宅小区内各单位和住户缴交的各项管理维修费用;
3.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用于住宅小区内的专项维修费、绿化费用等;
4.小区管理处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以上收集的管理费用由管理处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并全部用于住宅小区各项管理、维修和改善环境等项目中。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由管理处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1.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损坏路面、盖板、水沟、建筑小品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应责令其修复或照价赔偿,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更改、拆换水电管路或在水电表上作弊者,均视为违章行为,除按照专业部门的处罚外,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损坏树木的,每株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采摘花果的,每株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践踏花坛、草坪及向其倾倒污水、抛扔杂物的,各处以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侵占绿化用地、公共用地种植农作物的,应限期处理并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