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和责任,要提倡人人爱护绿化,严禁攀折花木、挖根摘果、践踏草坪和不准在树上拉绳晾晒衣服等物;不准在绿化地里采矿取石、开荒栽种农作物或改作他用。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处要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切实抓好经常性的环境卫生工作。要加强公共场所的清扫,不准乱倒垃圾,不准任意焚烧落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放养家禽、饲养家畜,严禁养狗;不准向户外洒水和丢抛瓜果皮壳、烟头等杂物,养成文明、礼貌、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不准设置有害(包括气体、烟尘、污水、废渣、噪声、震动、易燃易爆物品等)于居民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工厂或单位,已经设立的必须限期迁离;不准携带剧毒物品进入住宅小区;不准在楼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卫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要按规划设置公厕,定点设置垃圾桶,各住户要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严禁乱倒乱抛。公厕的管理以及化粪池、垃圾的清运,由管理处指派专人负责。
第八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治安保卫,人人有责。采取各单位、住户联防和专人负责相结合的办法,设置门卫,加强值勤,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关于户口管理的规定,切实抓好住宅小区的治安保卫和居住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住宅小区内,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卖淫嫖娼;严禁携带淫秽书刊、画片、录像带、录音带进入住宅小区播放,违者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防火防盗,人人有责。各住户用电和使用煤气炉时,要严格按照栓设备,做好定期维修养护,定期测试,指定专人看管,确保其使用功能。
第九章 管理费的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各项收费标准应随房屋的不同类型、建筑标准、规格档次、配套设施而异。小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合适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小区的收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