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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集中使用的高压水泵、配电系统、中央制冷装置、电梯等设备,由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单位和住户按规定标准缴纳维修运行费用,各项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分摊负担。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排水、道路、路灯、消防、公共电视天线等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给水、电力、煤气供应等,原则上应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对于各专业部门尚未接管的小区,可通过协商按各专业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由管理处暂代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每个人都有保护公共设施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接引和改换各种管、线,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和排水管道。需进行维修、扩建或改建时,必须报请管理处批准。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已建好的各种车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不得在公共建筑物里、走廊和楼梯底下等公共地方随意摆放各种车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由管理处负责。各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的给水、电力、煤气管道等,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扩建、改建、重建所需资金由住宅小区内各单位和住户按其建筑面积分摊负担;各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第五章 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小区详细规划实施,住宅小区红线以内的土地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小区管理处按国家规定和规划设计实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及堆放各类物品,不准在空地上种植农作物。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一切违章建筑。凡未按规划设计或未经允许搭建的房屋、宣传栏、广告牌(栏)等设施,均属违章建筑,管理处应配合城建管理部门及时制止并进行严肃处理。妨碍安全,影响卫生和市容观瞻的,限期拆除;正在施工的,勒令立即停工处理。

第六章 绿化管理



  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实施,庭院绿化应在专业队伍的指导下进行栽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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