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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1.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负责落实小区的管理目标,开展经常性的管理服务工作;
  2.负责小区各项费用的征收和合理使用;
  3.贯彻经营与服务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各种服务项目,开展有偿服务;
  4.负责办理各住户居住的有关手续,同各住户签订居住条约,制定并负责实施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实施奖惩;
  5.负责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和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住户的意见和要求;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活动。
  第七条 住宅小区管理要向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物业管理,实行物业管理单位(含房屋管理单位,以下同)总承包经营物业管理单位县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
  第八条 房地产发展商或建设单位,自行成立物业管理机构,必须要吸收有关部门和用户代表参加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好小区房屋和市政公共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只能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不得将物业管理权进行转卖。必须对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和售后服务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的管理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一切房屋(包括公建房、单位自建房和私房等)都要进行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手续,由管理处建立房屋档案(副档),编卡造册,妥善保管,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行政管理,并对房屋管理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一切房屋必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便更改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准私自拆除、改装;不准在阳台上搭建任何形式的棚架和堆放影响观瞻的杂物,要注意阳台绿化和保持其清洁美观;不准在墙上打洞、增开门窗等。变更房屋用途的,须经管理处同意并报请市规划及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不准在室内及阳台上劈柴、制作家具等,以免发生振动和嘈声,不准在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上滥行张贴、涂写标语广告,要保持各类设施及建筑物的完好、整洁,注意市容面貌和安全。

第四章 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市政公共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验收接管时尚未配套部分,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或一次性拨款给管理处代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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