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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琼建房[1994]第41号 1994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小区(包括别墅区、商住区、高级写字楼等,以下同)的管理,维护好小区房屋及市政公共设施,为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方便、配套完善、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系指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建设、公共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幼托、中小学校、邮电、医疗站、商业饮食网点及其他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建筑面积为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住宅楼、建筑面积为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别墅群和建筑面积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别墅混合楼宇等居住小区。达不到以上规模的小区,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修缮,园林绿化、公共卫生、治安保卫、居住秩序以及生活服务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商业饮食网点设施、交通秩序、市场以及环境容貌的维修和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住宅小区实行专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由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发经营企业、派出所、机团单位等部门代表和住户推选的代表组成。住宅小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原则,由城市建设主管房产部门归口管理,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专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实施。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小区的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编制和落实住宅小区的管理目标和各项计划;指导、检查、督促各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实施;及时向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管理委员会下设小区物业管理处(公司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和各项服务工作。
  第六条 小区物业管理处(公司或办公室)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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