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一、二类企业不得少于五人,三类企业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建设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其监事会成员(包括下属企业)的产生按深企改组[1994]2号《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产权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考察提出人选,向企业推荐,经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六)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设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六章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中重大问题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可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充分发挥党员领导骨干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五)与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共同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员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