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解聘经理,应在解聘前由董事会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产权部门核查,经市委审议后,再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建设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其下属企业经理的产生按深企改组[1994]2号《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的独资企业,其经理由上级公司经理提名,征求上级公司党组织意见后经上级公司董事会聘任;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其经理按
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八条 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聘任前,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产权单位备案,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产权单位在收到材料的二十天内要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经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亏损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企业违法经营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原则上不兼任下属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个别特殊情况需兼任的,报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或者聘任。
对于现任经理、副经理兼任下属公司董事长或经理的,要在近期内按上述原则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理的薪酬实行与公司利润增长和净资产增值挂钩的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