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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资办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其董事长由上级公司董事会推荐,并征求上级公司经理和党组织的意见后,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公司董事会备案。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参股的公司,其董事长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原则上不兼任下属公司(包括全资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以下同)的董事长或经理,个别特殊情况需兼任的,报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或者聘任。
  对于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任下属公司董事长或经理的,要在近期内按上述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由控股产权部门推荐,报董事会批准,并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公司财务部长或主管财务的副经理不得兼任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和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董事会;
  (二)经董事会授权,与经理联签批准董事会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的资金支用事项;
  (三)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审核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上报董事会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二)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的薪酬实行与企业净资产增值和利润增长挂钩的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理的聘任及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经理入选由董事会提名,征求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产权部门审核其资格,其中一、二类企业经理须经市委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也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产权部门推荐,与董事会协商,经市委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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