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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资办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其董事由上级公司董事会推荐,并征求上级公司经理意见后,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之前,股东单位须向股东大会提供对候选人考察的报告,以便审定其资格。
  第九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新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所占股权份额比例提出增补本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要求。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商讨增减或更换董事事宜。
  第十条 公司的外聘专家董事可适当领取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四)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长人选,按以下方式进行推荐:一、二类企业的董事长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审议后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三类企业的董事长由产权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考察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由产权单位负责推荐。
  建设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其下属企业董事长的产生按深企改组[1994]2号《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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