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办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4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试点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公司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理顺企业领导体制,明确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以及各类组织的职责权限,改革、完善现行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的程序和办法,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领导体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由产权代表、财务总监、党组织负责人、公司员工代表、社会知名专家及本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员组成。
公司董事会中本公司经营管理机构领导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非股东董事不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入选,按以下方式进行推荐:一、二类企业的董事由产权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提名,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后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三类企业的董事由产权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考察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