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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小公共汽车迅速发展,已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营运秩序,加强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对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通告的规定接受清理整顿,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公用局进行清理登记;逾期不登记者,一律取消申请小公共汽车营运的资格。
  二、市公用局负责我市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统一清理整顿工作,市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的原则。
  四、公交线路由市公交总公司统一经营;市公交总公司可根据小公共汽车发展规划,通过拍卖或招标的形式转让公交线路使用权。
  五、凡已进行清理整顿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公用局审核,具备经营条件的,可以申请在现有公交线路上从事小公共汽车营运。
  小公共汽车营运资格,通过拍卖或招标的形式确定,凭市公用局颁发的营运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中标单位或个人持有原客运出租车经营手续的,其原客运出租车经营手续注销。
  六、市公交总公司通过拍卖或招标的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七、中标的小公共汽车营运单位和个人,均应纳入市公交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公司从事营运活动,由小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具体的营运管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止,为清理整顿时间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办理小公共汽车落籍和过户手续。清理整顿结束后,1993年度现有公交线路不再发展从事营运的小公共汽车。
  九、对无合法证照从事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处以500—20000元的罚款,对拒不接受清理整顿、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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