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1994年)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
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解决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改善,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优抚对象调标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市属福利院收养人员生活费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社会救济对象调标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新调整的标准中包括国家给予优抚、社救对象的各项价格补贴(即1988年10元副食补贴,1991年和1992年的6元和5元粮油调价补贴,1992年的5元燃料价格补贴,1992年12元肉、蛋、菜价格补贴,1993年10元粮价补贴)。
  这次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标准,是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关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