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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总财字[1993]66号 1994年3月26日)


各区、县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局总公司,直属基层工会及行政;各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会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在界定产权关系和财产清查登记过程中,凡符合《通知》一条规定范围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各级工会组织所有,不界定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各级工会及其所属机构用工会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或参股兴办企事业,可按非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管理,以各级工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和注册登记。
  三、各级工会应根据《通知》规定的原则,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经营处置、管理监督等工作。为实现工会资产的优配置和保值、增值,县以上工会可参照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制订工会资的监管制度,对工会资产实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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