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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一)除招收农村、外埠劳动力须报请市劳动部门审批外,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招工。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用工形式、任用期限等,均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企业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劳动合同化管理。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本企业章程,签订劳动公约,即可成为企业职工。不签订劳动公约的,即为临时用工,按临时用工制度管理。职工违反劳动公约,企业有权辞退,企业违反劳动公约,职工有权解除公约、辞职或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申诉。
  (三)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可自主决定开办第三产业和组建新的企业,不需有关部门审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四)对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被解除劳动公约、辞退、开除的职工,社会行业保险机构应按失业职工对待,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提供再就业服务,城镇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接受。
  (五)企业间的职工调动,由企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无须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聘任、罢免、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有权打破固定职工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生产人员的身份界限。企业可以从本企业工人中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可以从企业外招聘和引进管理、技术人员,其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聘任。
  (三)企业厂长、书记的任职形式,坚持宜分则分,宜兼则兼的原则,小型企业可设兼职书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按工效挂钩办法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并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和使用,无须有关部门批准。对企业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和发放,应纳入《工资基金支付手册》,由银行监督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和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以及机构规格、职级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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