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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一)对没有主管或主办单位投资,靠自筹资金发展起来的企业,其历年积累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对有主管或主办单位资助、借给扶持资金(包括场地、设备、原材料等)主要靠自筹资金或劳务收入发展起来的企业,其历年积累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主管或主办单位扶持的资金属主管或主办单位所有。企业有条件偿还的,应定期予以偿还。
  (三)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四)对借用主管或主办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归还。
  (五)对主管或主办单位明确向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可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六)对主管或主办单位明确向企业投入的股份,按其投入的股金占企业股金总额的比例,参与股红分配。
  (七)对主管或主办单位用集体资金投资兴办企业并承担盈亏责任的,其历年积累的财产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八)对企业中投资归属不清的资产,属本企业所有。
  第六条 企业职工入股的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 集体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条 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或主办单位按其投资额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第三章 企业民主管理权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股东)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四年。
  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决定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1.审议决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
  2.审议决定企业的改革方案;
  3.审议决定企业经营方式;
  4.审议决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5.审议决定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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