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材料要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顺序页号。文件材料正、反页都有文字和图表的要各编一个页号,正面页号要编在文页的右上角,反而页号编在文页的左上角。空白页不编号。
(五)填写“备注”和“卷内备考”。企业登记的文件缺件的,经办人应在卷内文件目录“备注”栏内注明“无”字,同时在“卷内备考”栏内写明缺件原因。档案人员检查无误后签收。
(六)案卷装订要牢固、整齐。外商投资企业各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均要分别整理、装订。装订前要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把文件材料左、下边戳齐,三孔一线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装订要结实美观,不压字、不倒页、不反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指导下,由核准登记注册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受其委托登记初审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管理。市工商局负责监督、指导,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存放档案必须有适宜的设备和库房,采用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使档案库房的温、湿度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可采取按类别、按注册号顺序排列。以便于查找利用和实行现代化管理。区县工商局可视单位情况选定科学的排列方法,编制档案检索目录。
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等,要单独编号、保管。并根据其保管期限进行复制。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企业注销后,其保管期限不变。
第十六条 企业注销后,其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整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要建立年度统计制度,每年初,应将上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