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表(含核准通知书),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延期登记、注销登记的全套文件材料及登记公告,年度检验文件,验资报告,启用、作废印章印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证件、声像、软盘等材料。 归档的资料包括: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簿、卡;核准企业名称通知的存根、核转分支机构函件的存根;各种统计报表、法规汇编、有关刊物、企业名录、年鉴等资料;上级机关和领导、有关单位、知名人士的提词、赠送的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等物均属归档范围。
第七条 登记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重份文件材料、与登记管理无关的及无查证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
第八条 经办人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各项登记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有效,按要求整理好,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企业年检、处罚决定书等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由经办部门审查、整理装订好后,移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部门。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规格统一,纸质优良,一律用A4或16开(长 27.2×19.5),填写文件材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文字要工整、清晰,规范、标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要求和方法。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一户一档,一档可立多卷。开业登记、注销登记的文件材料要单独立一卷或多卷。变更登记、延期登记、年检文件材料、验资报告及监督管理等文件材料,视文件材料多少,一次登记文件立一卷,或多次登记文件立一卷。
(二)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卷内印有文件目录,企业登记法定应提交的文件已按照其自然形成的规律和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及其重要程度编印在目录上。经办人要按目录文件顺序把登记文件顺序排好。批准文件排在前,请示报告排在后;外文件排在前,译文件排办后。目录以外的文件,经办人应依序填写在目录空格内。以后形成的文件,应照此办理。
(三)卷内文件材料的规格要按A4或16开标准整理。大于A4的要进行折叠;小于16开的、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接补粘贴,破损处要裱糊,字迹不清的要修复;复制件排在前,原件排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