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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4]62号 1994年3月31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基础信息,为改革开放、发展国民经济服务,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缩微型、声像型、机读型文件材料,它是我局登记管理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全宗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专业档案。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好档案,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推行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由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受其委托登记初审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建档。

第二章 建档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档案,外资企业登记档案及外商投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外国企业(地区)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登记档案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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