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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
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3号 1994年1月17日)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93]46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内称: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主管部门,并且每年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向这些部门上交管理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上述有关部门上交管理费的列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行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款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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