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
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资经[1994]18号 1994年1月20日)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市经贸委直属各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海淀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现将财政部(93)财办字第24号《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境外投资的管理,督促所属单位尽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为了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未经批准,境内企业和境外中资机构(包括中资控股公司)不得在境外收购公司股权。
二、对经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新设立的境外企业(含代表处和办事机构),在出境以前,必须按照《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1992)29号)和《
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国资境外发(1992)30号)的规定,到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境外产权登记。
三、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经贸委直属各公司,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督促所属境外企业、事业机构(已开办或新开办)进行清理,无论以现金或实物向境外投资的,凡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都应在1994年3月底前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逾期不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视同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以上通知内容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朱杰 电话8422206
附件: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93)财办字第2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