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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7日)


市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各区县外贸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市属地方国有外贸企业实行“税利分流”上缴财政33%所得税办法。
  二、从1993年起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前年度应缴未缴部分应如数上缴。
  三、执行此办法后,各外贸公司不再执行承包“上船”协议书中有关向市经贸委上缴利润的条款。以前年度应缴未缴部分应如数补缴。
  四、各外贸企业1993年应缴所得税采取93年12月31日前一次上缴办法,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逾期欠交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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