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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自治区第二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
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自治区第二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财综字[1994]第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93]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我们对各盟、市的现行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将盟市及以下政府、部门擅自越权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1、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宾馆、旅店向投宿旅客收取部分)
  2、安装煤气淋浴器许可证费;
  3、个人建房管理费;
  4、城镇维护费;
  5、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盟市及部门自定的部分)
  6、准生证工本费;
  7、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8、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费;
  9、录像节目准映证费;
  10、录像节目审片费;
  11、儿童保健卡保管费;
  12、城市卫生宣传费;
  13、安装电话勘测费;
  14、县、镇、市话扩容长途入网费;
  15、向个体出租车收取的压道费;
  16、火车站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17、扣留各种车辆存车费;
  18、车辆事故处理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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