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
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自治区第二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财综字[1994]第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93]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我们对各盟、市的现行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将盟市及以下政府、部门擅自越权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1、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宾馆、旅店向投宿旅客收取部分)
2、安装煤气淋浴器许可证费;
3、个人建房管理费;
4、城镇维护费;
5、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盟市及部门自定的部分)
6、准生证工本费;
7、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8、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费;
9、录像节目准映证费;
10、录像节目审片费;
11、儿童保健卡保管费;
12、城市卫生宣传费;
13、安装电话勘测费;
14、县、镇、市话扩容长途入网费;
15、向个体出租车收取的压道费;
16、火车站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17、扣留各种车辆存车费;
18、车辆事故处理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