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4]4号 1994年2月5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与个人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和《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沪财企一[1993]100号)中关于“退休统筹费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等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l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