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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一[1994]29号 1994年4月7日)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 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其具体范围的掌握,可由各市、地税务局依据农业部门的划分原则据以确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工业性加工及其它用途的,应征收营业税;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为一体的,其征免界限可根据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用地的所占比例确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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