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1993]政联字第6号《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1993]政联字第6号《关于军队
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军离退办字[1993]第82号 1993年12月25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
  军龄10年(含)以下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由本人原薪金的70%提高到75%;军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人原薪金的1%。
  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由本人原薪金的95%提高到100%。
  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后,其退休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
  提高标准执行时间为1993年10月。
  二、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标准
  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合同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区县政府军退办审核,市政府军退办批准可享受护理费。发给护理费的标准按市政府军退办京军离退办字(1993)第7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