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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
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各股份制试点单位: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设有国家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资法规发(1992)87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国家股股利的缴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应缴国库的国家股股利收入。
  二、为简化国家股股利收缴手续,对有国家股股利收入的市、区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未成立经营公司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代收),分别在银行单独设立“国家股股利收缴”专户。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后,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7日内按股东大会通过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填写“国家股股利收缴单”(见附件二),并附收益分配方案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会计报表,报送给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材料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股份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主要指标表
  5.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方案及方案说明:
  (1)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2)非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四、股份制企业在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单”后,在发放股利之日起10日内,填写“信汇凭证”,将款缴纳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设的银行帐户。
  收款单位: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紫竹院分理处
  邮 编:100048
  五、各试点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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