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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工本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工本费的通知
(沪税稽[1994]3号 1994年1月10日)


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接上海市物价局沪价涉(199)第001号《关于同意调整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复函》,经市物价局同意,现对税务登记工本费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工本费每户50元(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副本塑套各一份,铝合金镜框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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