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1994]17号 1994年2月25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成都、重庆、广汉市和开展清理国有土地隐形市场试点的乐山、广元、绵阳、自贡市,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和对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部分)补交的出让金,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土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部分)补交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6号)的规定上缴各级财政。
二、1993年1月1日以后各地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省财政厅川财综(1993)56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上缴各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