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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二)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参军的未婚现役军人和到外地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工种特殊,较长时间在外地工作的未婚人员;
  (四)未依法宣告失踪的人员;
  (五)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或服刑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由用地单位安置住房:
  (一)无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或合法建房凭证的;
  (二)户口空挂在被拆迁户的户口簿上而实际上没有住房的;
  (三)户口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但不在户口所在地常住,并在其他地区另有住房的;
  (四)在征用土地通知单下达之日起的前6个月内和征用土地通知单下达之后迁入而并非返回原籍的;
  (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临时建筑内的。
  第二十四条 拆迁属于农转非人员所有的房屋,由用地单位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或用房屋归还产权。用于归还产权的房屋的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归还产权的房屋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但按被拆迁户人口平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按土建单方造价计算;
  (二)归还产权的房屋面积,按被拆迁户人口平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成本价计算。 拆迁属于农转非人员所有的房屋,用地单位还应付给被拆迁户搬家费、过渡费或提供过渡房;由用地单位提供过渡房的,不再付给过渡费。过渡期为从拆迁公告规定的限期届满之日起的18个月。由用地单位付给过渡费而延长过渡期:至6个月的,应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2倍的过渡费;延长7至12个月的,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4倍的过渡费;延长13个月的,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8倍的过渡费。由用地单位提供过渡房而延长过渡期的,应从延长的第1个月开始,由用地单位再按月付给延长过渡期补助费。 搬家费、过渡费、延长过渡期补助费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属于居民、农民混合户所有的房屋,其中没有农业劳动力的,由用地单位安置住房;有农业劳动力的,由被拆迁户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第二十六条 安置居住用房,不要求归还房屋产权,而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所安置的住房的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用地单位不向被拆迁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安置住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的,由用地单位按土建单方造价的50%向被拆迁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安置住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用地单位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0%付给被拆迁户补偿费。 被拆迁户不要求安置住房,由用地单位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0%付给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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